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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800多万!为这事,当事人、土地转租方、出租方共同承担巨额赔偿

2021年1月8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东升镇梁某经营的废品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废品站内地面上留有大量残留液体,挥发出有机溶剂的气味。经对空地积水点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石油类、苯系有机物等多种污染因子出现超标。经检测鉴定,梁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60吨。

本次污染环境事件对废品站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东北侧池塘水体和沉积物环境均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梁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损害总计864.6万元。



查处情况

梁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回收沾染有危险废物的铁质、胶质废桶,进行切割、压平后出售牟利,致使桶内废液流至地面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梁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21年10月2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与当事人、土地转租方、出租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梁某及本案出租方、转租方最终需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费用共864.6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监督相关部门根据鉴定报告制定的修复方案实行修复措施。针对其所构成的污染环境罪,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鉴于案发后梁某积极修复受损环境并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环境损害费用,最终酌情从轻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为我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来,首宗追究转租方、出租方相关责任的案件,实现了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双赢。在磋商环节,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部门的联动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磋商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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